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这几年案件量增长很快,尤其"断卡"行动之后,出租、出售银行卡和电话卡的案件大量进入刑事程序。这类案件的事实往往并不复杂——卡是谁的、流水多少、获利多少,都有客观记录。真正难的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的卡会被用来实施犯罪。

一、法条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里两个关键要素:"明知"和"情节严重"。前者是主观要件,后者是罪量要件,缺一不可。

对"明知"如何认定,2019 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列了七种情形,可以归纳为: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前六项都是"客观事实",第七项则把判断权交回给办案人员——这正是争议的入口。

二、为什么只能靠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在这里几乎不存在。没有人会在卖卡时留下"我知道你要拿去诈骗"的聊天记录;相反,行为人到案后最常见的说法是"对方说是走账""不知道是犯罪"。

于是实务中形成了一套推定路径:先固定一组客观事实,再从这些事实推断主观认知。常见的客观事实包括:

  • 价格与方式异常:一张普通银行卡的租金远高于正常对价,或者按流水比例提成;
  • 行为的隐蔽性:使用加密通讯工具联络、频繁更换卡片、跨省交付、不使用本人常用联系方式;
  • 规避监管的痕迹:卡被冻结后仍继续提供新卡,或者明确要求"不要问用途";
  • 认知能力与经历:行为人此前是否因同类行为被处理过、是否受过反诈宣传告知;
  • 供述与客观事实的矛盾:自称不知情,但聊天记录显示其询问过"会不会被查"。

这些事实单独看都只是"可疑",组合起来才形成推定的基础。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很少能否定某一个事实,更多是质疑从事实到认知的推论是否唯一。

三、推定不是结论,允许反证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解释列举的是"可以认定"的情形,不是"应当认定"。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始终是可反驳的,反驳的方向主要有三:

1. 基础事实本身不成立

比如指控"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但同行业普遍存在类似价格,或者所谓"提成"实际上是借款、工资等有其他来源解释的款项。基础事实被动摇,推定就失去前提。

2. 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行为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用于合法经营,例如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合同、既往正常交易的记录。此时需要审查:这些材料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与其认知水平相符的注意义务。

3. 推定程度不足

"应当知道"与"明知"在证明标准上并不完全等同。若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疏于核实""过于轻信",而未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程度,就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四、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面:情节严重

即便"明知"能够成立,仍要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法释〔2019〕15 号第十二条列举了若干标准,例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流水金额与"支付结算金额"是否同一概念、多人共同提供帮助时数额如何分割、违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这些计算方式直接影响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档次。

五、小结

帮信罪的辩护,形式上争的是"明知",实质上争的是推定的严密程度。对办案机关而言,需要把客观事实查清、把推论链条说透;对辩护而言,则要逐项检验每个事实是否成立、推论是否唯一、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对普通人来说,最实际的一条提示是: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要出租出借。一旦被用于犯罪,即便最终不构成犯罪,配合调查、账户冻结、征信影响这些成本也远高于那点"租金"。

本文为个人学习与实务整理,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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