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是一套规则
很多人把外观设计当成「实用新型的简化版」,这是误解。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
- 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个看技术方案,一个看视觉效果。判断方法、证据类型、抗辩路径都不一样,不能用同一套思路处理。
2021 年专利法修改后,外观设计可以就产品的局部提出申请,保护范围以图片中要求保护的那部分为准。这一点在比对时经常被忽略。
二、保护范围看图片,不看文字
所以外观设计案件里,图片就是权利要求。线条、比例、轮廓、图案排布,都是保护范围的一部分。简要说明能起解释作用,但不能用来扩大或缩小图片本身表达的内容。
这也意味着:申请时图片拍得好不好、视图全不全,直接决定后面能不能维权。少一个视图,可能就少一块保护范围。
三、侵权判断的四步
1. 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先看用途。判断产品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以及销售和实际使用情况。种类都不相同,一般不再往下比。
2. 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不是法官,不是设计师,也不是行业专家,而是对该类产品有一定了解的一般消费者。这个标准直接影响「像不像」的结论:专家能看出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可能根本注意不到。
3.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比局部细节,比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时有几个因素会被重点考虑:
- 设计空间:同类产品可发挥的余地越小,细微差别越容易被认为有实质影响;空间越大,越要看整体;
- 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因为它不是设计上的选择;
- 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权重更高;
- 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往往是判断近似与否的关键,因为那才是这项授权设计的贡献所在。
4. 得出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
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认定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近似。有实质性差异的,不落入保护范围。
实务中的难点通常在第三步:双方都能指出一堆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比的是哪些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这时候,现有设计状况和设计空间的证据就很重要。
四、为什么要先做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授权公告不代表这项设计一定符合授权条件,检索和分析的工作被留到了后面。
评价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内容是对授权文本进行检索、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结论大致分两类:未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或者存在缺陷,可能涉及全部设计或者部分设计。
它的实际作用有三个:
- 提前暴露风险:如果检索出申请日前的相近现有设计,说明权利基础可能不稳,起诉前就该重新评估;
- 影响诉讼进程:法院审理外观设计案件,可能要求出具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也会影响是否中止、是否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 影响谈判地位:报告结论对双方都是信号。结论不利还坚持起诉,后面可能面临专利被无效、案件被驳回的局面。
评价报告一般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每项请求限于一项专利权,通常两个月内作出。
五、报告显示有缺陷,怎么办
先分清缺陷的性质和范围。
如果是部分设计存在缺陷,可以评估能否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删除相关设计)维持一部分保护范围,再决定是否维权。如果是全部设计都存在缺陷,起诉的意义就很有限,更现实的做法是重新设计、重新申请。
还有一种情况:报告结论不利,但权利人认为检索不全面。这时可以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陈述意见,或者在诉讼中补充现有设计对比的证据。评价报告不是终局结论,但它是一份需要认真对待的官方文件。
六、评价报告不是万能的
几点限制要说清楚:
- 它不是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专利仍然有效;
- 它只针对授权公告的文本,后续修改过的文本需要重新评价;
- 结论不具终局性,对方仍然可以提无效宣告,法院也会独立判断;
- 它不能替代侵权比对。报告说权利稳定,不等于被诉设计一定落入保护范围。
所以正确的位置是:评价报告解决「权利稳不稳」,侵权比对解决「有没有落入」。两件事都要做,顺序上先看权利,再看比对。
七、给当事人的提示
- 权利人:起诉前先做评价报告,尤其是准备发律师函、申请行为保全的时候;
- 权利人:申请阶段把视图拍全、拍准,简要说明写清楚设计要点,别把希望留到诉讼阶段;
- 被诉方:先要求对方出示评价报告,同时自己检索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
- 被诉方:现有设计抗辩和无效宣告可以并行准备,前者在侵权诉讼里用,后者打权利基础;
- 双方:外观设计案件高度依赖图片和视觉效果,书面意见里把对比图做清楚,比写多少字都有用。
本文为个人学习与实务整理,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