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是一套规则

很多人把外观设计当成「实用新型的简化版」,这是误解。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

  • 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个看技术方案,一个看视觉效果。判断方法、证据类型、抗辩路径都不一样,不能用同一套思路处理。

2021 年专利法修改后,外观设计可以就产品的局部提出申请,保护范围以图片中要求保护的那部分为准。这一点在比对时经常被忽略。

二、保护范围看图片,不看文字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所以外观设计案件里,图片就是权利要求。线条、比例、轮廓、图案排布,都是保护范围的一部分。简要说明能起解释作用,但不能用来扩大或缩小图片本身表达的内容。

这也意味着:申请时图片拍得好不好、视图全不全,直接决定后面能不能维权。少一个视图,可能就少一块保护范围。

三、侵权判断的四步

1. 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先看用途。判断产品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以及销售和实际使用情况。种类都不相同,一般不再往下比。

2. 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不是法官,不是设计师,也不是行业专家,而是对该类产品有一定了解的一般消费者。这个标准直接影响「像不像」的结论:专家能看出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可能根本注意不到。

3.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比局部细节,比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时有几个因素会被重点考虑:

  • 设计空间:同类产品可发挥的余地越小,细微差别越容易被认为有实质影响;空间越大,越要看整体;
  • 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因为它不是设计上的选择;
  • 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权重更高;
  • 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往往是判断近似与否的关键,因为那才是这项授权设计的贡献所在。

4. 得出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

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认定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近似。有实质性差异的,不落入保护范围。

实务中的难点通常在第三步:双方都能指出一堆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比的是哪些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这时候,现有设计状况和设计空间的证据就很重要。

四、为什么要先做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授权公告不代表这项设计一定符合授权条件,检索和分析的工作被留到了后面。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评价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内容是对授权文本进行检索、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结论大致分两类:未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或者存在缺陷,可能涉及全部设计或者部分设计。

它的实际作用有三个:

  • 提前暴露风险:如果检索出申请日前的相近现有设计,说明权利基础可能不稳,起诉前就该重新评估;
  • 影响诉讼进程:法院审理外观设计案件,可能要求出具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也会影响是否中止、是否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 影响谈判地位:报告结论对双方都是信号。结论不利还坚持起诉,后面可能面临专利被无效、案件被驳回的局面。

评价报告一般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每项请求限于一项专利权,通常两个月内作出。

五、报告显示有缺陷,怎么办

先分清缺陷的性质和范围。

如果是部分设计存在缺陷,可以评估能否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删除相关设计)维持一部分保护范围,再决定是否维权。如果是全部设计都存在缺陷,起诉的意义就很有限,更现实的做法是重新设计、重新申请。

还有一种情况:报告结论不利,但权利人认为检索不全面。这时可以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陈述意见,或者在诉讼中补充现有设计对比的证据。评价报告不是终局结论,但它是一份需要认真对待的官方文件。

六、评价报告不是万能的

几点限制要说清楚:

  • 它不是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专利仍然有效;
  • 它只针对授权公告的文本,后续修改过的文本需要重新评价;
  • 结论不具终局性,对方仍然可以提无效宣告,法院也会独立判断;
  • 它不能替代侵权比对。报告说权利稳定,不等于被诉设计一定落入保护范围。

所以正确的位置是:评价报告解决「权利稳不稳」,侵权比对解决「有没有落入」。两件事都要做,顺序上先看权利,再看比对。

七、给当事人的提示

  • 权利人:起诉前先做评价报告,尤其是准备发律师函、申请行为保全的时候;
  • 权利人:申请阶段把视图拍全、拍准,简要说明写清楚设计要点,别把希望留到诉讼阶段;
  • 被诉方:先要求对方出示评价报告,同时自己检索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
  • 被诉方:现有设计抗辩和无效宣告可以并行准备,前者在侵权诉讼里用,后者打权利基础;
  • 双方:外观设计案件高度依赖图片和视觉效果,书面意见里把对比图做清楚,比写多少字都有用。

本文为个人学习与实务整理,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秦

秦溱 · 武汉执业律师

主要办理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案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这个站点是个人笔记,写的是分析方法和程序节点。

如你正遇到类似问题,或对文中观点有不同看法,欢迎邮件交流:18707191525@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