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拆要件,再谈抗辩

专利权人起诉,通常要证明三件事:自己有权、被诉方案落入保护范围、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的抗辩,本质上是在这三件事里找最薄的一环。

实务中最常用的有四条路径。它们不是互斥的,可以同时准备,但证据方向完全不同,不能混着说。

二、第一种:不落入保护范围

这是最直接的抗辩。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被诉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可能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所以只要找到一处「对不上」,就可能全盘不侵权:

  • 缺少某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写了三个部件,被诉产品只有两个;
  • 某个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手段、功能、效果存在实质差异,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
  • 权利要求解释后范围更窄:结合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某个词的真实含义比字面更窄。

这条路径的关键不是「看起来不一样」,而是逐项比对表。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一项一项标注「相同/等同/不同/缺少」,比整体描述有说服力得多。

还有两道限制要注意:专利权人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放弃过的方案,不能再拿回来(禁止反悔);只写在说明书里、没写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给社会(捐献原则)。这两点常常比技术争辩更有效。

三、第二种: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条抗辩有三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 比较对象是被诉方案与现有技术,不是专利与现有技术。专利有没有新颖性,是无效程序要解决的问题;
  • 通常只用一份现有技术,不要求也不鼓励把多份文献组合起来。组合比对更接近创造性判断,不属于这条抗辩的常规用法;
  • 现有技术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公开的时间、载体、可查证性都要有证据支撑。自己内部的技术资料,一般不算公开。

外观设计案件对应的是「现有设计抗辩」,规则类似,比较的是被诉设计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

四、第三种:不视为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几种虽然实施了专利、但法律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实务中常用的是前三种: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视为侵权。买到正品再转卖,通常落在这里;
  •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是争点,扩大生产规模往往超出边界;
  • 科研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注意是「专为」,商业性研发不当然适用。

另外还有临时过境和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例外(Bolar 例外),适用面较窄,但特定行业会用到。

五、第四种: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要特别注意它的效果:只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侵权认定,也不当然免除停止使用、停止销售。

它保护的是销售者、使用者这类「中间环节」,前提是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能证明合法来源。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供应商资质、进货价格是否合理,都是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进货销售的,用不上这一条。

六、赔偿数额上的抗辩

即使侵权成立,赔偿数额也不是原告说多少就是多少。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以争的点包括:侵权获利的计算口径、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许可费是否具有可比性、合理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是否有证据支撑。这部分往往比「不侵权」更容易谈出结果。

七、四种之外:无效宣告

严格说,无效宣告不是侵权诉讼里的抗辩,而是另一条程序。但它是效果最彻底的一条:权利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主张就失去基础。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相对弱,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无效的,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法院可以不中止。是否启动无效,要看现有技术证据的分量和诉讼节奏,不能只因为「想拖时间」就提。

八、怎么排顺序

第一步,做比对表。不落入保护范围是最经济的路径,先做这一步,很多案子到这就结束了。

第二步,查现有技术。如果被诉方案确实和专利很像,就看申请日之前有没有公开的同类技术。这一步决定要不要同步提无效。

第三步,看实施行为。是制造,还是单纯销售、使用?中间环节优先考虑合法来源;有在先制造证据的,考虑先用权。

第四步,算赔偿。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时,把力气放在数额上,比硬争不侵权更现实。

四条路径可以并行,但对外表达要有主次。既说不侵权、又说现有技术、又说合法来源,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反而会削弱可信度。

本文为个人学习与实务整理,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秦

秦溱 · 武汉执业律师

主要办理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案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这个站点是个人笔记,写的是分析方法和程序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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