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拆要件,再谈抗辩
专利权人起诉,通常要证明三件事:自己有权、被诉方案落入保护范围、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的抗辩,本质上是在这三件事里找最薄的一环。
实务中最常用的有四条路径。它们不是互斥的,可以同时准备,但证据方向完全不同,不能混着说。
二、第一种:不落入保护范围
这是最直接的抗辩。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被诉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可能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所以只要找到一处「对不上」,就可能全盘不侵权:
- 缺少某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写了三个部件,被诉产品只有两个;
- 某个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手段、功能、效果存在实质差异,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
- 权利要求解释后范围更窄:结合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某个词的真实含义比字面更窄。
这条路径的关键不是「看起来不一样」,而是逐项比对表。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一项一项标注「相同/等同/不同/缺少」,比整体描述有说服力得多。
还有两道限制要注意:专利权人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放弃过的方案,不能再拿回来(禁止反悔);只写在说明书里、没写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给社会(捐献原则)。这两点常常比技术争辩更有效。
三、第二种:现有技术抗辩
这条抗辩有三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 比较对象是被诉方案与现有技术,不是专利与现有技术。专利有没有新颖性,是无效程序要解决的问题;
- 通常只用一份现有技术,不要求也不鼓励把多份文献组合起来。组合比对更接近创造性判断,不属于这条抗辩的常规用法;
- 现有技术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公开的时间、载体、可查证性都要有证据支撑。自己内部的技术资料,一般不算公开。
外观设计案件对应的是「现有设计抗辩」,规则类似,比较的是被诉设计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
四、第三种:不视为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几种虽然实施了专利、但法律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实务中常用的是前三种: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视为侵权。买到正品再转卖,通常落在这里;
-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是争点,扩大生产规模往往超出边界;
- 科研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注意是「专为」,商业性研发不当然适用。
另外还有临时过境和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例外(Bolar 例外),适用面较窄,但特定行业会用到。
五、第四种:合法来源抗辩
这一条要特别注意它的效果:只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侵权认定,也不当然免除停止使用、停止销售。
它保护的是销售者、使用者这类「中间环节」,前提是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能证明合法来源。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供应商资质、进货价格是否合理,都是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进货销售的,用不上这一条。
六、赔偿数额上的抗辩
即使侵权成立,赔偿数额也不是原告说多少就是多少。
可以争的点包括:侵权获利的计算口径、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许可费是否具有可比性、合理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是否有证据支撑。这部分往往比「不侵权」更容易谈出结果。
七、四种之外:无效宣告
严格说,无效宣告不是侵权诉讼里的抗辩,而是另一条程序。但它是效果最彻底的一条:权利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主张就失去基础。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相对弱,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无效的,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法院可以不中止。是否启动无效,要看现有技术证据的分量和诉讼节奏,不能只因为「想拖时间」就提。
八、怎么排顺序
第一步,做比对表。不落入保护范围是最经济的路径,先做这一步,很多案子到这就结束了。
第二步,查现有技术。如果被诉方案确实和专利很像,就看申请日之前有没有公开的同类技术。这一步决定要不要同步提无效。
第三步,看实施行为。是制造,还是单纯销售、使用?中间环节优先考虑合法来源;有在先制造证据的,考虑先用权。
第四步,算赔偿。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时,把力气放在数额上,比硬争不侵权更现实。
四条路径可以并行,但对外表达要有主次。既说不侵权、又说现有技术、又说合法来源,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反而会削弱可信度。
本文为个人学习与实务整理,所引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